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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学军一审被判十八年

2017-06-02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



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学军一审被判十八年

 

2017年6月2日,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、郑州市总工会原主席张学军贪污、受贿一案,对被告人张学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;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;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,所涉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张学军收到判决后,表示不上诉。

 
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张学军在担任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、登封市市委书记、郑州市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、郑州市副市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、工程承包、工作安排、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.9181万元,其在担任郑州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有企业资金881.385939万元。

 

    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、受贿罪,依法应当数罪并罚。张学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贪污、受贿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

 值班编委:刘耀强   责任编辑:于游  杨倩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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